批捕到開庭過半年了合理嗎?
一、批捕到開庭過半年了合理嗎?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爲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爲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爲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爲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法律規定
《刑訴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從批捕到開庭到宣判多久?
從批捕到開庭需要將近5個月的時間。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案件從起訴、受理、審查、批捕到最後宣判的過程中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進行的,案情複雜嚴重的,會經歷更長的時間辦理,這樣能夠保證案件處理的真實公正和有效性。案件處理需符合實際情況,處理過程中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經法院發現還會延長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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