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網絡通緝批捕可以嗎?
一、網絡通緝批捕可以嗎?
可以,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發佈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着、語音、體貌等特徵和所犯罪名等,並且附照片,加蓋發佈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後,發佈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
二、發佈通緝令注意事項有哪些?
1、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着和體貌特徵,並應附上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發案時間、地點、案情性質等簡要情況。通緝令必須加蓋發佈機關的印章。
2、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應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3、各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緝令後,必須及時佈置,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做好調查緝拿工作。
4、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的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佈通緝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立即通知撤銷通緝令。
三、在偵查階段發佈通緝令有什麼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佈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發佈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公安機關在發佈通緝令時,有發佈範圍的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在實踐中,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毗鄰的和有固定協作關係任務的省、地、縣級公安機關,可以相互抄發通緝令,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需要在全國範圍或跨協作區通緝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報請公安部,由公安部發布通緝令。
2、通緝的對象只能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綜上所述,對於通緝的對象一定要滿足法律規定中的三個條件,通緝當然是用於潛逃的符合批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公安機關進行通緝以外,當然還是可以透過網絡的方式來進行通緝,對於潛逃的人員一定會將其抓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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