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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量刑情節都有哪些

詐騙罪量刑情節都有哪些

《刑法》中規定的詐騙罪的量刑幅度分爲了三種,而其中最高也就是對罪犯判處無期徒刑,畢竟我國已經取消了此罪的死刑處罰,那自然就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者死緩。在實際處罰的時候需要結合不同的情節,那詐騙罪量刑情節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詐騙罪的處罰

本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66條,以達到數額較大作爲追訴的起點。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詐騙罪量刑情節都有哪些

詐騙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最早規定在1985年《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85]高檢會研字3號),500元以上一般可視爲數額較大。現已失效。

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以下簡稱“1996年司法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認定構成詐騙罪的,在不同的數額或者情節下,自然對罪犯作出的處罰是不一樣的。就詐騙罪量刑情節來看,主要包括了上述九種情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行爲人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進行詐騙的話,則此時成立的就應該是詐騙罪,而應該是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