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後不逮捕國家賠償可以得到嗎?
一、拘留後不逮捕國家賠償可以得到嗎?
拘留後不逮捕國家賠償可以得到,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綜上,被批准逮捕後,被法院宣告無罪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反之則不能。
二、刑事賠償的項目內容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權,即使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沒有掌握他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之前,也不得隨意實施拘留等行爲,限制其自由,否則即使沒有申請批捕,人身自由受到無故限制的民事主體,也可以按照規定,向當地的相關機構提出國家賠償。
-
在我國國家賠償案由一般如何確認?
一、在我國國家賠償案由一般如何確認?1、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賠償請求人向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院立案部門負責立案審查。2...
-
國家賠償天數計算的規則是什麼?
公民在遭遇到國家的權益傷害之後肯定會將國家作爲起訴的對象要求其進行合理的賠償的,但是在啓動國家賠償的程序之後是需要對實際的賠償數額進行精確地計算的,而賠償的天數就是重要的指標,其計算的規則主要就是根據法院的判決開始之日開始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
關於國家賠償執行是如何進行辦理的
國家賠償是我國法治社會發展的主要進步的表現之一,對我國的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發展起到了尤爲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相關國家賠償需要當事人進行相應的申請,由相關部門進行審理後,決定這類賠償的發放的工作辦理的。一、國家賠償法院如何受理流程:(一)受理1、賠...
-
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標準是多少?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