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進行的
一、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程序
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程序,比其他司法機關適用的程序要簡單一些,取消了複議程序這個環節。因此,需要將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情形單獨提出來,對其程序簡稱作出單獨分析。
(一)人民法院一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也適用這條規定,由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與其他司法機關賠償的要求一樣,沒有差別。人民法院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這個程序可以簡稱爲一決。要說明的是,這一決是人民法院以賠償義務機關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二)賠償委員會二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根據這條規定,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避開了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的複議程序,賠償請求人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的一決直接進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中來,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可以簡稱爲二決,以與賠償法院一決銜接和對應。把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稱爲二決,這只是在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時纔有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則不能作這樣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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