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國家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只要是民事主體受到的損害是由於國家機關,或者是國家機關職員的侵害,該公民就可以按照激動的規定,向當地的相關司法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的請求。我國法律規定的起訴國家賠償的期限是怎樣的呢?只要在確定自己可以得到賠償,才能提出賠償請求。
一、可以起訴國家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爲,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爲: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爲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爲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爲: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爲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是由國家機關所銘文規定的,在確定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爲之後,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請求得到賠償。但是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在整理齊全證據之後,才能請求得到賠償,否則即使提出賠償請求,也是不會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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