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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宣判無罪的條件是什麼

國家賠償宣判無罪的條件是什麼

國家賠償指的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了公民的權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會存在着這樣的現象,那就是公民沒有犯罪,卻因審判活動中的過錯導致公民承擔了刑罰,這就是宣判無罪。那麼,國家賠償宣判無罪的條件是什麼呢?小編將爲大家作出具體介紹。

一、刑事國家賠償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範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二、國家賠償宣判無罪的條件是什麼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無罪錯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人民法院對無罪的公民判處刑罰。

(2)原判刑罰已經執行。

(3)原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並且被告人被宣告無罪。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但是構成民事違法行爲或者行政違法行爲,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是否構成錯誤判決?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一種觀點認爲,由於被告人實施了違法行爲,存在着過錯,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罪判決雖然被撤銷,仍然不構成錯誤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爲,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沒有犯罪事實”,限於公民沒有實施犯罪行爲,不包括民事違法行爲和行政違法行爲。公民雖然具有過錯,但這種過錯是民法上的過錯和行政法上的過錯,而不是刑罰上的過錯,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對沒有實施犯罪行爲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過錯,而是國家的過錯,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們認爲後一觀點是正確的。

(2)法院在一審生效判決中宣告被告人無罪,對判決前的羈押,存在錯誤拘留和錯誤逮捕。這兩種情況都是無端侵害公民人身權的行爲,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在二審程序中被改判無罪的,因刑罰尚未執行,不存在因刑罰執行造成的損害,但一審的有罪判決延長了對被告人的羈押時間,對此損害國家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對有罪公民不應當判處死刑而判處死刑且已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判決雖然是輕罪重判,但與一般的輕罪重判具有質的不同。一般的輕罪重判僅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而這種輕罪重判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公民權利的種類和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這種輕罪重判不是一般的不適當,已經構成違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宣判無罪的條件主要包括公民被判處刑罰,並且刑罰已經執行,最後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確定被告無罪。國家賠償是國家責任的體現,有利於我國構建法治社會。我國國家賠償的數額依據公民受損害的性質,程度的不同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數額標準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