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代理人是訴訟參與人嗎?
一、單位犯罪代理人是訴訟參與人嗎?
1、單位犯罪代理人是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1)“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4)“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5)“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6)“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單位的訴訟代理人有權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嗎?
1、單位的訴訟代理人有權司法機關提出控告。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分爲兩種情況:
(1)一般採取雙罰制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由於單位犯罪的複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適用雙罰制的原則,尚不能全面準確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和符合犯罪的實際情況。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規定,即《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個別的單位犯罪未採用雙罰制,而實行了代罰制,即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單位犯罪後,單位受到的處罰通常是被法院責令支付罰金。至於罰金的數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等可能會受到的刑事處罰,則由法院審理後確定。法院在審理時,訴訟參與人需要根據法院的通知到庭參加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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