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綁架罪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綁架罪的條件是什麼
1、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綁架行爲是成立本罪的關鍵,也就是說,只有真正行動了,才能構成綁架罪,對於口頭上要說綁架某人的,沒有構成實際的行爲,則不構成本罪。
對此應注意三點:
(1)綁架亦稱劫持其本質是違背被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意志,非法將被害人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綁架罪的特徵必定有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沒有實際限定被害人的人生自由,也不構成本罪;
(2)綁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脅迫方法強行劫持他人,這是最常見的;二是以藥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後非法將其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爲勒索財物而偷盜不滿6週歲的嬰幼兒。這是刑法明確規定以綁架論處的一種特殊綁架方式;
(3)綁架並不意味着一定要將被害人擄離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進行勒索的,也應當以綁架論處。
2、綁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爲必要條件,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爲了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二是爲了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他人作爲人質。只要屬於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如果是爲了索取債務、出賣或者收養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不構成本罪,而應分別定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拐騙兒童罪。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爲16週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的,其綁架行爲雖不構成綁架罪,但應對其故意殺人的行爲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爲行爲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爲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就是舊 社會甚爲猖獗的“綁票”行爲,新中國成立後已經絕跡,近些年來又重新出現,並有發展的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爲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爲單立爲罪名。犯罪對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二、綁架罪既遂的標準如何?
綁架罪只有既遂纔會考慮“情節較輕”的情形,所以,綁架罪既遂的標準如下:
綁架罪以控制人質爲既遂標準。
【注意】大部分人會以犯罪行爲人勒索到財物爲既遂標準,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爲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一般認爲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應以行爲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了有效控制爲標準,也即將綁架行爲的是否完成爲標準。至於是否勒索到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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