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綁架罪同夥定性是什麼
一、刑法中綁架罪同夥定性是什麼?
綁架罪同夥定性一般是從犯,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爲,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啊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爲共同犯罪行爲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二、綁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四、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爲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爲婦女、兒童、個體戶、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爲。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徵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爲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爲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爲人質爲目的。
大多數違法犯罪活動當中的同夥都會被定性爲從犯,但所謂的同夥,如果根本上就是這幾個人共同實施策劃的這起綁架活動,在量刑上基本上也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大家也不要認爲好像同夥人就一定會從輕處罰,幫助縱容他人犯罪也是法律制度上堅決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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