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都有什麼
一、綁架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都有什麼
(一)在犯罪構成上,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爲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爲。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爲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二)在主觀上,表現爲行爲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爲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爲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爲行爲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四)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前者表現爲行爲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爲人的目的就是透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透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後者較多的表現爲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此外兩者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二、綁架有其它加重情節時如何處罰?
實踐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行爲的同時又實施了其它犯罪行爲,即出現了綁架罪的加重情節。那麼,當出現這些加重情節時該如何處罰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爲,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爲。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爲。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爲的,被綁架罪所包容,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不再單獨定罪。但是如果實施強姦等行爲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的方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行爲人在實施綁架行爲的同時還實施了強姦的行爲,則會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刑法第七十或者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由於這種行爲非常嚴重,因此,法律規定在綁架之後又實施強姦行爲的,最高甚至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一般行爲人年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就是可以構成綁架罪。這點上面,與非法拘禁罪的主體要求是一樣的。所以一般未滿16週歲的話,對綁架行爲是不負責的。但要是因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律中規定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故意殺人處理,這個時候對行爲人年齡上的要求就有可能降低到14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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