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量刑標準新內容是什麼
一、失火罪量刑標準新內容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爲造成了嚴重後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內給行爲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爲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但是,在失火行爲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前提下,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爲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如果情節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
二、 失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但是,《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爲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爲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爲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爲特別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如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爲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爲2公頃以上。
在對失火罪進行處罰的時候,也是要考慮到具體的情節,針對不同的情節處罰的幅度範圍就不一樣。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失火罪雖然是過失犯罪,這裏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對於火災發生所持的心理態度,而非對於點火行爲本身所持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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