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構成要件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亦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爲爲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爲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二、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爲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一般來說,故意傷害罪就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如果受害者受傷不嚴重的話,一般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非常嚴重的話會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話,將會背叛以死刑。但是故意傷害罪判決死刑和故意殺人罪判決是死刑還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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