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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刑法能不能撤訴

行爲不嚴重的情況下可以。雖然一般情況下觸犯刑法是不會對其進行撤訴的,但是仍然還是有例外的情況發生,還有就是觸犯刑法後是要接受法律的嚴厲制裁的。
法院應對此進行嚴格的審查,並在認爲當事人之撤訴申請同時符合了以下幾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裁定準許撤訴:
1、申請撤訴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撤訴必須不損害對方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3、撤訴行爲必須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原則。
4、法定代理人的撤訴結果必須不影響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爲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調查或者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建議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重新調查或者偵查,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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