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是否停止執行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就刑事案件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法院決定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對行政案件提出申請再審的,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法院決定再審的,原判決的中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二條
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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