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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傷害司法解釋

一般而言,共犯依其是否存在分工可以分爲簡單和複雜兩種共犯,複雜共犯爲各共犯人有較爲明晰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一旦確定了各共犯人的具體分工就可對其在共犯中所起的具體作用情況進行一個初步的認定。
我國刑法第26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認定主犯的標準爲是否起主要作用,而關於主要作用的認定,各學說均沒有一個定論,且各學說對於主要作用的認定比較抽象。
對於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對於主犯的認定更缺少可以參考借鑑的理論。共犯依其分工可以分爲簡單和複雜兩類共犯。而簡單共犯即指各共犯人都爲實行犯,沒有明確的分工,其實行行爲的多少可以作爲明確其作用大小的參考,進而可以作爲認定主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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