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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與逮捕有何區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與逮捕的主要區別如下:(1)刑事拘留的職能機關一般是公安局派出所管轄,(小部分職務犯罪的屬於檢察院管轄);逮捕的職能機關是檢察院,檢察院批准逮捕。(2)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這個階段被刑事拘留的人可能構成犯罪。逮捕是已經由公安調查清楚,基本構成刑事犯罪,由公安向檢察院申請,檢察院覈實了批准逮捕,這裏表示基本有罪了。(3)刑事拘留是爲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爲逮捕;(4)刑事拘留的期限爲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分爲下列三種:(一)警告。(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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