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物業不走如何處理?
一、合同到期物業不走如何處理?
在面對物業公司無賴的做法時,小區業主應該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依法趕走物業公司。解決方案:
1、如果原物業公司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小區業主向當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責令限期撤出的申請,由要求履行行政職權責令物業公司撤離本小區。
2、如果因爲原物業拒不搬離小區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要求原物業公司搬離小區。若物業公司拒絕搬走的,可在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強制物業公司搬離,移交相關物業用房及物業資料。
當小區解聘物業公司,發生物業公司強行留在小區的,業主可以先協商吹;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委託專業物業合同律師到法院起訴,透過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二、物業公司被解聘後,無權強留在小區
物業合同到期,在小區透過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解聘物業公司後,物業公司強留在小區的現象早已屢見不鮮。物業公司強留的原因很多,或是因小區業主拖欠大量物業費,或者乾脆就是盯上了小區物業這塊“肥肉”不肯挪窩,但不管什麼原因,物業公司這種做法肯定是違約違規的。
經業主決定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是法律賦予小區業主的權利,經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選聘的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的共同意願。因此,當業主透過業委會或業主大會的方式,共同決定不再接受物業服務,解聘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事實服務爲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若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有物業費用等未解決糾紛的,應該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是強行留在小區的,否則小區業主可以依法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
物業公司被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火決議解聘後,強留在小區不退場,已經屬於嚴重的違約違規行爲,物業公司不應當因其違約違規行爲獲利。在物業公司被小區解聘後,被要求退場而不走的,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爲由,要求小區業主交納物業費。事實上,即使物業公司強行要求繳納物業費,小區業主可以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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