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效力變更力法依據是什麼?
一、仲裁裁決的效力變更力法依據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規定,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以後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內容:
(1)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總體上講,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大致有兩種類型:是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二是自仲裁裁決書通知當事人之日起生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裁決的拘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當事人不得就該裁決所解決之爭議再向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②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約束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法院和其他仲裁機構不得受理已由生效裁決所解決的爭議事項;
③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義務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送達方式有什麼?
仲裁裁決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爲送達的,稱爲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爲送達或透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仲裁裁決的效力變更立法依據是《仲裁法》,送達仲裁機構下發的裁決決定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直接送達,由仲裁機構將裁決決定直接將受送達人;第二種是留置送達,當接受人拒絕接納裁決文書時,可以採用這種方式;最後的方法是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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