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事項?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事項?
1、《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六種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只可以對程序錯誤進行救濟,申請不予執行可以對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錯誤進行救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注:已修訂爲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撤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申請仲裁需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繫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申訴書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並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1)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被訴人法人註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3、有關的證據材料複印件及證據清單。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是針對於仲裁的結果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所要實施的行爲,但對於在申請時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而且也要與法律所規定的相符合,那麼就可以依法的申請,所以,自己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時就一定要有法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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