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一、 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1.管轄權的取得方式不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後,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透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就是說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後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
2.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不同
近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並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涉事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當事人則有權申請回避;對於仲裁的案件,除去涉實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以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有關人數和如何構成,案件中的當事人也是可以選定仲裁員的。
3.仲裁與訴訟開庭審理上不同
法院開庭的一般審理會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的機密資訊或者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案件,則不公開審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審理一般是不公開與社會進行的,這樣可以保護當事人中的有關商業祕密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4.審理的程序以及涉案當事人的能動作爲不同
整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照我國的訴訟法中的規定進行;但是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比較大的處分權,因此幾乎案件的每一個步驟當事人都能對其控制其主動作爲。
5.兩者監督程序也有所不同
我國法院對於案件會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對於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判決,若有錯誤,可採用審判監督程序重新設立。而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股實行一裁終局制,只是適用於相關的司法監督程序。
二、仲裁的類型
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據所處理的糾紛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爲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前者是該國當事人之間爲解決沒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後者是處理涉及外國或外法域的民商事務爭議的仲裁。
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根據是否存在常設的專門仲裁機構,仲裁可以分爲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臨時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臨時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設性仲裁機構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意見書的仲裁。機構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其仲裁協議,將它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某一常設性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根據仲裁裁決的依據不同,仲裁可分爲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對糾紛進行裁決。友好仲裁則是指依當事人的授權,依據它所認爲的公平的標準作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裁決。
綜上所述,對於勞動方面的爭議案件,涉事的當事人是可以向其單位的勞動爭端調解委員會遞交調解申請,當然也可以直接向合法的勞動爭端仲裁委員會遞交有關申請,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情況,可以在收到有關仲裁裁決書那天開始後的十五天內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性的爭議的仲裁是所有訴訟的必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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