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造謠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一、疫情期間造謠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在疫情期間利用網絡造謠,給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會受到刑法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執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四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 “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資訊”,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爲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資訊。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疫情期間,公民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規定和制度,如果存在造謠的行爲,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於相關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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