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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是什麼

雖然很多時候證據的都是都是靠當事人或委託的律師來收集的,但在一些情況下,其實法院也是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來收集案件證據的,對此有一定的範圍限制。那到底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是什麼

一、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是什麼

法院證據的收集和範圍收集證據,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條件下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訴訟行爲。審判人員收集證據行爲是對當事人舉證不能的一種補充。《民訴法》第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據應當主要因雙方當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夠證據應當承擔敗訴的風險但中國的事情是複雜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識普及極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複雜性決定了某些時候當事人的確難以提供相應證據,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證據則相對要容易些。所以審判人員在一定範圍內行使收集證據的職權至少在當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效力的;

(4)人民法院認爲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它證據。這些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責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就是敗訴的風險)。

二、證據的審覈認定是怎樣操作的

關於證據能力《規則》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該條屬於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較之於原先私自錄音錄像,不能成爲證據的司法解釋,應當說是一個進步,也就是說,它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根據該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但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概念仍然是十分抽象和寬泛的,

一方面,“合法權益”的概念是很廣泛的,因爲它不完全是法律上類型化的權利,需要由法官根據個案來判斷和確定,這也給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另一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否構成侵權是不確定的,如果確已構成侵權行爲,則應當按照侵權的規定和要件來判斷,但此處所說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並不一定構成侵權,例如可能行爲人的行爲並沒有造成損害,或者其具有抗辯事由等,但正因爲這一概念並不等同於侵權,由此其伸縮性和任意性更大,

例如,實踐中出現的聘請私人偵探跟蹤、盯梢、拍照,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們認爲,民事證據的排除應當嚴格限定在如下四種情況:

1、以犯罪的手段或方法獲取的;

2、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獲取的;

3、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手段或方法獲取的;

4、有提出證據負擔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行爲而未提出的。

法院收集證據的要麼是依職權進行,要麼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具體收集到的證據其實也是可以在庭上使用的,當然也是要保證具有證據三性。而法院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也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至於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證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