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麼?
一、二審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中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想在二審中申請出庭作證的,必須符合二審新證據的要求。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內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二、法院如何詢問證人?
證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覈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申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准許,也可以發問。審判人員認爲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審判長對於向證人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對於控辯雙方認爲對方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並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援或者駁回。向證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不得旁聽本案的審理。
三、民事訴訟出庭作證的程序是什麼?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的,法院會啓動二審程序。證人證言是重要的證據材料,根據規定,如果在二審要證人出庭,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提出,並且需要提供新的證詞。證人到庭後,法院會對其進行詢問,證人要如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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