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本人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一、被告本人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可以的,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僞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處於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者。
二、法官如何處理控辯雙方的申請?
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在法官。法官決定證人是否出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證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證人只能證明事情的某個情節,這個情節對定罪量刑不起關鍵作用。或者多個證人都證明同一件事,個別人不出庭不影響對事實的認定。或者證人證明的內容是控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這種情況下證人出庭就沒有必要了。只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明的內容直接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法院才決定證人出庭。
2.證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決定證人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法院要採取強制措施。如果證人下落不明、證人在國外、證人身體行動不便、證人生病住院,法院無法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法院無法讓這樣的證人出庭。
3.還要考慮特殊證人的拒絕權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爲證人的,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通知他們出庭,但同時要告知他們有權利拒絕出庭。是否出庭,由證人自己決定。
經人民法院允許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實事求是,不得與申請人串通,作僞證,如果在證人出庭作證之後,經法院查明,證人證言存在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相符合的情形的,法院不能採取該證言,並且應當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嚴重者可按照僞證罪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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