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一、民事訴訟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個人認爲,具體個案中需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二、證人作證後能否旁聽
就法律的規定而言,證人是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的。
但在作證結束後能否旁聽庭審,法度律沒有禁止性的規定。
旁聽庭審,法律規定是由審判法官決定的問題,因此如果法官認爲您不能屬旁聽,則不能旁聽。
此外,證人不能旁聽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證人出庭作證,肯定就會耽擱自己的工作,進而造成一定的損失,需要對證人出征的費用做出一定的補償。雖然《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均對於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如何計算和繳納沒有規定,但是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的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而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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