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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爲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爲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沒有相應的證據。......這個問題由於篇幅有限,如需要詳細的解答建議諮詢律師

行政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