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規定有什麼?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規定有什麼?
《民訴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民訴解釋》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爲未逾期。
二、民事訴訟超期了還能起訴嗎?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私權利,是否行使屬於抗辯權人自由行爲的範疇,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由此可見,訴訟時效超過了,還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因爲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是屬於當事人的私有權,法院不可以以此爲由拒絕審理。
超過訴訟時效可以起訴,但是可能喪失了勝訴的權利,因爲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由此可見,處理民事案件時,超過訴訟時效也是可以起訴的,但勝訴的可能性不大。訴訟時效的抗辯性是個人權利,法院無權干涉,若是在審理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就會喪失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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