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是哪些人
證據調查1.53W
律師解析:1、所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是證人,但是證人必須能夠正確表達其意思。
2、並且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可以作爲證人。
民法就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爲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爲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並且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可以作爲證人。
民法就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爲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爲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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