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可以翻供嗎
如果口供不是事實或被刑訊逼供,可以翻供。如果筆錄與事實嚴重不符,律師是能發揮作用的,但要注意收集證據。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後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爲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
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後果。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爲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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