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管轄權轉移用多久
一、民事案件中管轄權轉移用多久?
管轄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當事人一方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權提出異議,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三、哪些民事糾紛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裏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衆多的涉外案件。
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的移送管轄權的決定,在移送的時候也不會去徵求原被告雙方的意見,但是在移送了管轄權以後,肯定也會通知雙方當事人的,對移送管轄權有爭議的,收到法院的通知書以後必須要在法定舉證時間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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