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申請複議嗎?
一、被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申請複議嗎?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複議認爲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爲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因此,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複議。
二、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在解決民事糾紛過程中,他人發起訴前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如果不服,應當儘快去申請複議,法院支援複議一次。當事人需要準備複議申請書,其中寫清保全措施有誤,保全財產範圍不對等。法院在審理期間,保全措施也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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