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的轉移包括哪幾種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有兩種:
(一)向上轉移向上轉移,是指管轄權從下級法院轉至上級法院。向上轉移有兩種情況:一是上級法院認爲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由自己審理更爲合適時,有權決定把案件調上來自己審理;二是下級法院認爲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時,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在第一種情況下,上級法院作出決定後管轄權即發生轉移;在第二種情況下,必須經過上級法院同意後管轄權才能發生轉移。
(二)向下轉移向下轉移,是指上級法院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上級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將本院的第一審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法院批准。《級別管轄異議規定》第5條規定,對於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二、管轄權轉移的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轉移是案件的管轄權發生了移位,這是爲了使級別管轄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適應複雜的案件情況。與移送管轄相比,管轄權的轉移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但是移送管轄卻不需要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另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移送管轄一般發生於同級人民法院之間,而管轄權的轉移則發生於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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