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殺人罪需要親屬代爲賠償嗎
1、如果殺人犯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需要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民事賠償,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減輕或從輕處罰。
2、如果殺人犯是成年人並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其親屬沒有法定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可以替自願主動幫其承擔民事賠償,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減輕或從輕處罰。
三、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是否有效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發生刑事案件後,偵查機關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親屬瞭解情況。有些案件,只有親屬瞭解情況。親屬的證言當然有證據效力。有人說:“親屬的證言法律效力低於其他人的證言。”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親屬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吻合,就相信親屬的。其他人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只有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支援的,不論證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都沒有證據效力。證言必須與案件有相關性。比如某男子因搶劫罪被起訴。被告人的母親說:“這孩子從小聽話,不打架、不罵人。搶劫的人不可能是他。”這種話就沒有證據效力。
四、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
《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爲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爲,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84 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爲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條規定了僞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僞證行爲,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爲之作僞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裏麪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爲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爲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介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爲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僞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爲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爲藉口拒絕作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日常生活中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當事人自身無法完成訴訟,會委託其近親屬代理,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法律上也是有規定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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