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理由有哪些?
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理由有哪些?
一是因爲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性內容有哪些?
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序啓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透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定成爲必然。
綜合上面所說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時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同進也需要確定自己是有獨立的請求權,這樣法院在受理時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之前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纔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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