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一般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分爲起訴受理、開庭審理、宣判這三步驟
一、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
1、《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旅、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
1、《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l起5日內將替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藉口頭告知。
二、開庭審理
(一)法庭調查
1、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2、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鑑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景。
(二)法庭辯論
1、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透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三)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三、宣判
(一)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二)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法院一律公開宜告判挾,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關於民事訴訟的流程,一般分爲三個步驟,首先第一步是起訴和受理,然後是開庭審理,其中開庭審理可分爲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法庭筆錄。最後是宣判,當調解不成功的,法庭對辯論依法作出判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依照情況按缺席、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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