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時間效力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時間效力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發生作用的時間,以及民事訴訟法對其頒佈前的行爲是否有溯及力的問題。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同時,199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民事訴訟法的通知》中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因而民事訴訟法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相關知識:
對事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又稱爲民事訴訟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由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包括靜態的財產所有關係和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如物權、債權等;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包括了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如姓名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等。
(二)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關係、繼承關係、收養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如離婚案件、撫養或贍養案件、繼承案件等。
(三)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這主要指經濟關係中屬於民事性質的案件。如因損害消費者權益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引起損害賠償案件等。
(四)由合同法調整的合同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如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等。
(五)由勞動法調整的部分勞動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勞動關係就其性質而言,並非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但我國民事訴訟法把勞動爭議案件納入了其調整範圍,這類案件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等。但對勞動爭議案件法律規定了“先裁後審”的制度,即對勞動爭議必須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別程序和非訟案件。如選民資格案、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認定公民爲限制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認定財產無主、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等。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中對於任何條文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效力,也就是說公民如果在違法的基礎上發現了法律進行了修改,並且將其違法行爲的處罰做出了改變的,而此時法院在做出審判和判決時就需要根據舊的法律做出決定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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