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原告又起訴需要重新寫起訴狀嗎?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發生糾紛,那麼如果協商無果的話一般會透過訴訟的手段來解決,但是法院在一審完畢後提交二審法院時,會出現發回重審的情況,那麼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原告又起訴需要重新寫起訴狀嗎?一般情況是不需要原告在書寫一份起訴狀,還是按照原起訴書進行審理。
一、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告不需要重新寫一份起訴狀。
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應該由原一審法院重新按一審程序進行審理,所審理的內容仍然是原來原告所起訴的內容,也就是按照原告原來的起訴書的內容進行審理,所以原告是不需要重新寫一份起訴狀的。
二、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原告又起訴需要重新寫起訴狀的問題,因爲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二審的法院會因爲一些特殊原因會將案件發回重審,但是當原告再次進行上訴時,二審法院將不能再次發回重審,希望以上資訊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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