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幾種情形會訴訟時效期間中止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範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預見、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的活動,前者如地震、洪水、颱風等,後者如戰爭、罷工等。出現不可抗力時,使得權利人在客觀上無法或不便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而且即使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亦無濟於事。因此,法律規定時效期間中止計算予以救濟是完全必要的。
應注意的是,若雖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但該事由並不因此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即未造成權利人不能起訴或請求的,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概言之,不可抗力爲中止事由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須在時效期間終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爲中斷時效的行爲。
2、權利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行爲能力。
法律規定,無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限制行爲能力人可進行與其年齡或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爲,除此之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者經法定代理人許可後方可進行。但若要求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自己行使權利或爲中斷時效行爲,則甚爲困難,即便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亦難以勝任。
因此,在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確定前,使時效中止計算是理所當然的。將此原因作爲中止事由應同時具備兩方面的要件:一是須是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權利;二是須在時效中止前無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權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認爲具備此條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轉託他人爲權利行爲,故不能因此中止時效計算。
要知道訴訟時效屬於請求權,而如果是除斥期間的話則屬於形成權。訴訟時效可以因爲一些情形而中斷、中止,但除斥期間則不適用中止、中斷規則。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並不允許當事人約定。當然,要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那麼妨礙請求權行使的原因要求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6個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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