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意見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意見有哪些?
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意見主要應當圍繞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力而定。抗辯事由是被訴請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在承認加害事實的情況下,據以主張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實。可分爲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兩類。前者如免責事由、時效屆滿事實等;後者如不可抗力事實、不具備因果關係的事實、受害人過錯的事實等。特徵:(1)須是積極的事實,即證明某種客觀情況存在的事實,單純的否認性事實不能作爲抗辯事由;(2)須具有對抗性,足以導致對方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單純請求諒解的事實也不能成爲抗辯事由。
二、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對於訴訟時效屆滿的相關情況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但對於相關抗辯意見的處理應當嚴格對照法律程序處理,特別是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還需要結合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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