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中斷訴訟時效補救方法有哪些?
一、中止中斷訴訟時效補救方法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自然債權,可以採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關於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171: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翻悔的,不予支援。在現實市場經濟中,公司發生兼併、合併、出賣、破產收購的情況很多,而債務人主動自願履行債務的情況很少,按照法律規定來延續訴訟時效的可能性幾乎爲零。所以,對於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根據法律規定,採用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係,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規定“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完畢後,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漏報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對於出賣人或企業資產管理人未參照《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然公告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由出賣人或者資產管理人承擔責任。《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通知》第10條規定:賣方隱瞞或遺漏原企業債務的,由賣方對此承擔責任。
二、司法解釋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權利受到侵害後,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執法機關給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的,執法機關對其權益不再給予保護(法律規定的具有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除外)。根據民法總則188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銀行貸款合同糾紛適用的是最普通的三年期訴訟時效。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上就要靈活、科學得多。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訴訟時效期限相當長,而且,對於銀行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出臺了一些特別規定。發達國家這種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鑑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訴訟案件的訴訟時效,如果超出了訴訟時效,那麼司法機關有權不受理相關案件。所以在訴訟時效超出後,應當進行一系列的補救措施來對訴訟時效進行補救。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透過重新簽訂有關協議對訴訟時效進行說明,也可以提交部分訴訟期限內進行處理的證明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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