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屆滿後的法律後果都有什麼
一、民事訴訟時效屆滿後的法律後果都有什麼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應當受理,而不能裁定駁回起訴。但相對人提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如果法院審查認爲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爲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二、訴訟時效屆滿還能主張權利嗎?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司法實踐中,對方主張訴訟時效屆滿時,需要提供證據加以反駁,證明有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定事由,比如義務人曾有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爲、權利人主張過自己的權利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並不會對訴訟時效主動適用,也就是說債務人在訴訟中不提出訴訟時效屆滿的主張,法院會根據借款事實及有關證據作出判決。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目前普通訴訟時效爲3年,若是有特殊規定或者有特殊情形,那可以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一般在訴訟時效期限期間內,就需要權利人積極、主動的主張自己的權利,若是訴訟時效屆滿,那首先權利人就會喪失勝訴權,而作爲義務人此時則可以以此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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