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審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爲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一審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爲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一)上訴期間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l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三)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央;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4)原判央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有關民事訴訟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問題的解答。民事訴訟規定額程序很重要,程序錯誤案件的審判就要發回重審,所以進行民事訴訟首先要選對程序,同時法院也會依據情況進行調整。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幾類審判程序中的的一大特色,既能夠幫助當事人處理好訴訟糾紛,也有充分的糾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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