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財團法人玉社團法人區別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典》財團法人玉社團法人區別是什麼
(1)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於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爲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於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爲,根據合同成爲社員或股東。
(2)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爲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
(3)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與的扶貧基金,只能用於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民法典》將“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作爲基本的分類來構建我國的法人制度之基礎,但這種做法在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上極爲罕見。
這種分類與社團與財團分類比較,後者更適合構建法人的基本規則。因此,我國民法典應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作爲構建法人制度的基礎。
論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劃分的侷限性及改良:大陸法系將私法人分爲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具有歷史的階段性、標準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周延性,我國民法典不宜照章接受。
但該二分法之基本理念對法人制度的設計有現實指導意義,有助於理清我國現在混亂的法人分類狀況,還能加強民法作爲民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因此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捐助法人概念的提出正爲這一二分法的改良提供了立法思路。
社團法人是以人爲基礎,財團法人是以財產爲基礎,在中國是也不採取社團法人,也不採取財團法人。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對號入座。如果對這塊一點也不瞭解的小夥伴,可以具體的問下辦事人員,或者是讓律師告知其中的意思,然後自己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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