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未成年哪些財產是個人所有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未成年哪些財產是個人所有的?
未成年個人所有的財產有:獲得的獎金,如因學習成績優異而獲得的獎學金,因見義勇爲而獲得的政府獎金等;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透過遺囑繼承而獲得的財產;因人身受到損害而獲得的賠償;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財產等,這些都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執行案件中未成年人名下的財產保護和執行的策略
(一)建立懲罰制度嚴打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轉移財產給未成年子女行爲
基於現實中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從而導致法院判決難以執行的情況日益增多的現狀,法院在執行判決時,如果執行申請人能提供線索並且舉證證明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爲,法院可將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列入可供執行財產的範圍來進行審查。
與此同時,法院應當建立一套完善的可供財產審查制度,並就執行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和證據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要求被執行人對其子女名下財產的來源進行說明。經調查證明被執行人的確爲了逃避執行而轉移財產到其子女名下的,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財產部分作爲可供執行財產來予以執行。
(二)明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範圍。
透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勞動、營業等方式有償取得的財產,供子女個人使用的衣服物品,以及其他屬於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三)明確被執行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照顧。
強調被執行人對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財產的照顧義務,更好地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被執行人須就未成年子女受遺贈或贈與而無償取得的財產編制目錄,並呈交法院。在親權解除或終止時,被執行人不再享有財產的法定管理權,應將財產賬目交還給未成年子女。允許被執行人爲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收入,但對未成年子女透過勞動取得,以及禁止被執行人用益條件的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不享有使用收益權。
限制財產處分,並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處分權決定着財產的命運,在所有權各項權能中居於最核心的地位,必須堅持“爲子女利益”原則。未經法院的批准和法官的許可,不得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動用財產。如果被執行人財產處分行爲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被執行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四)增設監督人或監督機構,以及責任追究機制。
對未成年人財產的重大處分行爲,須經監督人或監督機構許可後才能實施。而且,被執行人或監護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管理失當且主觀上有過錯的,對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於未成年人還未成年,民事行爲有所不成熟,因此財產通常都有其成年的監護人進行保管和支配,但是明確指定歸屬爲未成年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他人不得隨意支配,否則構成觸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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