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效力和合同效力有什麼關係?
不少公司在設立之後,都會擁有一定的物權,有時也會透過與其他的企業單位,簽訂合同的方式,獲取經濟效益,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物權效力和合同效力有什麼關係?若在合同的存續期間,民事主體沒有按照既定的規定,履行義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物權效力和合同效力有什麼關係?
1、新民法典規定物權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分離,也就是說,以動產爲抵押的,如果沒有登記,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動產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時,便發生當事人意欲發生的那個效果,即抵押權成立,正如你所說,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合同成立(別把抵押合同扯進來,“沒有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就抵押權這個物權來說的,沒有說抵押合同那個債權,至於抵押合同的效力須依民法典的規定考察認定,與抵押物是否登記沒有一丁點的關係),那麼抵押權成立嗎(動產抵押權這一物權因爲債權合同生效這一原因而發生物權成立的結果,假如說抵押權沒有成立,那麼“不得對抗”就成了廢話啦)?中國第一法律互動網|司法考試|法律
2、以不動產爲抵押物的,如果沒有登記,抵押權成立嗎(不成立)?抵押合同成立嗎(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其效力,得依民法典去認定,題目中沒有相反的表述,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是不是完全都不成立?(說說這個“都”字,它們各自成立與否,分別依不同的法律事實獨立認定,假如恰巧它們“都”不成立,那麼它們不成立的那個依據也不是同一的)
3、 在質權裏,如果以財產權利出質則需要登記,那麼如果不登記,質押權和和質押合同的效力又分別怎樣?
4、 以不動產爲抵押物的,如果沒有登記,抵押權不成立(按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看,應該是“未設立”)。但是抵押合同是成立並生效的。對於權利質,如果法律要求登記,則質權在登記時設立。
二、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意義
區分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實際意義:
1、有利於保護買受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佔有權。在不動產買賣合同成立以後,即使沒有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的登記手續,但是,因爲合同已經生效,所以依據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後,買受人因此享有的佔有權仍然受到保護。即使買受人不享有物權,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佔有權,針對第三人的侵害不動產的行爲,可以提起佔有之訴。
2、有利於確立違約責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後沒有辦理登記,或者拒絕履行登記義務,由於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此種拒不履行登記的行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假如未辦理登記導致合同無效,非違約方將無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有利於保護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當事人之間買賣房屋未經登記的情況錯綜複雜,如果以登記爲合同生效要件,則在因出賣人的原因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在房屋價格上漲之後,出賣人有可能以未辦理登記將導致合同無效爲理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房屋,這有可能鼓勵一些不法行爲人規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買賣欺詐他人,而損害的卻是善意的買受人的利益。特別是在房屋已經交付使用,買受人對房屋已進行了重大修繕的情況下,如果因未登記而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房屋,這確實會妨礙現有的財產秩序。如果嚴格地區分合同效力和登記效力.則可以防止此種現象的發生。
公司享有簽訂合同權利的前提,是企業單位又足夠的資金,能夠獨立的承擔債務責任,使得其他普通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對於那些由於經營不善等緣故,使得公司破產的,也可以請求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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