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開庭時間的辦法是合理的嗎?
一、拖延開庭時間的辦法是合理的嗎?
拖延開庭時間的辦法是不合理的。因爲法院只需要在立案以後的六個月之內審結完畢即可,就算是六個月之內沒辦法審理完畢,遇到特殊情況,本院院長都可以延長審判時間。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院惡意推遲開庭時間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反映,請求進行監督。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二、開庭的具體步驟是什麼?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爲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爲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一)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拖延開庭的時間顯然是不合理的行爲,一般來說開庭的時間是否需要延遲是需要由法院方面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具體的分析和判斷的,但是不允許案件的當事人擅自做出不合理的行爲來延遲開庭的時間,這是完全不合理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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