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師以出國爲由拖延開庭時間是否合法?
一、被告律師以出國爲由拖延開庭時間是否合法?
被告律師以出國爲由拖延開庭時間是不合法的。拖延法院開庭時間的行爲一般是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0條規因爲實際上這並不是屬於我們國家。定,以下五種行爲要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要受到處罰: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鬨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
二、可以延期開庭的情形規定是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民事案件審理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開庭時間是屬於法院安排的。法院在定一下開庭時間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活動,或者將會承擔不利後果,延期開庭是有法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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