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人出庭作證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的證人出庭作證條件是什麼?
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證人知道案件的情況;並且能夠正確表達其意思,且經人民法院通知。但是如果證人具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等情形的,經法院許可,也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來作證。
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有下述四個方面的要求: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什麼?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1、要帶身份證複印件和原件。很多證人到了法庭才發現沒帶證件,有時不能進入法院。
2、一定要實事求是。法官、仲裁員、對方律師通常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因此,不符合實際的話不能自圓其說,經不起質問,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員相信。不但沒有實際效果,而且可能爲對方作證。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識。
出庭作證的證人需要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若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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