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局拘留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一、被公安局拘留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被公安局拘留申請行政複議是合理的行爲。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實施保護公民的權利,應當及時的給予相應的通知。
二、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複議時,相對人如果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的審查。這些規定是抽象行爲,可見行政複議法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爲也納入了複議的範圍。這些規定包括: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被公安局拘留申請行政複議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公民所有具有的合理合法的權利,這是維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的一種保障手段。但是提起行政複議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的,如果不滿足條件的行政複議是有可能不被受理且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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